應急普法丨豈能關閉保命的安全設備?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5日,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照工貿企業(yè)粉塵涉爆專項執(zhí)法計劃,對某金屬處理有限公司開展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該公司正在進行鋁制品噴砂作業(yè),但濕式除塵水槽的液位報警裝置懸掛于水槽外側,且該報警裝置處于關閉狀態(tài)。經立案調查,該公司員工在清理水槽淤泥時,將液位報警裝置取出關閉后未按要求放回原位重啟。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結合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相關要求,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5萬元。
專家評析:
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備會直接導致安全監(jiān)測、報警和應急保護功能失效,有毒物質泄漏、高溫高壓等事故隱患無法及時預警,大幅提高爆炸、火災、機械傷害等事故風險,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該公司員工關閉濕式除塵水槽的液位報警裝置并懸掛于水槽外側,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