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普法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要有化學品安全標簽!
[日期:2026-02-06] 來源:云南技能考試網 作者:云南技能考試網 閱讀:39次
案件事實
2024年7月5日,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某電子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使用乙醇進行電路板清洗作業(yè)。執(zhí)法人員現場查看公司使用的桶裝乙醇,發(fā)現現場存放的4個20L乙醇桶均缺少化學品安全標簽,僅在桶身上用小貼紙標注“95%”字樣。經調查,該桶裝乙醇的經營單位為某化工公司,該化工公司在出售桶裝95%乙醇時,未提供相應的化學品安全標簽,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該化工公司限期改正。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該化工公司罰款3750元。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化工公司從事乙醇等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已依法取得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在銷售桶裝95%乙醇的過程中未按要求提供化學品安全標簽,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